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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发表日期:2009-10-13来源:放大 缩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我院学位工作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创新、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的宗旨,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凡我院招收录取的各学科专业方向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科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我院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经我院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不接受实验数据造假者以及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而受过处分者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修满35个学分,包括完成授予学位的各个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等必修环节5个学分),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暂行规定》。 

    第五条 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习12个学分,包括完成授予学位的各个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等5个学分。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暂行规定》。 

    第六条 硕博连读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修满42个学分,包括完成授予学位的各个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等必修环节5个学分),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暂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研究成果 

    (一)申请学位者用于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我院必须作为该申请者署名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也应为署名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署名标注顺序不做要求)。科研成果署名单位书写不规范,研究生管理部门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署名单位书写范例如下: 

  中文范例: 

  1.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广州,510530 

  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49 

  英文范例 

  1.Guangzhou Institutes of Biomedicine and Health,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uangzhou 510530, China 

  2.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 China 

    (二)申请硕士学位者,应熟练掌握本专业现代实验方法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趋势,能独立担负方向明确的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由研究生学术指导委员会对毕业生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进行答辩预审,确定能否提交毕业答辩,并提出申请学位的建议,报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三)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学位论文应体现在相关研究领域做出的原创性成果,应至少有一项本人作为主要贡献者(本人为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学术指导委员会对毕业生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进行答辩预审,确定能否提交毕业答辩,并提出申请学位的建议,报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未能通过博士资格考核者,如修满硕士生阶段的学分,通过必修环节,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满足科研成果的要求,可申请硕士学位。 

    通过博士资格考核进入博士生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改作硕士学位论文,改为申请硕士学位;或已完成授予博士学位的必修环节,但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 缓议学位 

    如果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答辩时未满足研究成果的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经导师同意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满足研究成果的要求后,由本人提交补充材料、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院学位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问题,否则,按自动放弃学位申请处理。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结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其学位论文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且通过资格审查,可向本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后打印,于每年的31-30日(夏季毕业)或101-31日(冬季毕业)时间段交至研究生管理部门,逾期将不受理其当季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推荐聘请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2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学位申请人的正、副导师均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中至少须有一位是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专家,由导师推荐聘请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具有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硕士学术学位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该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人的正、副导师均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为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学位申请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工作人员或在学博士研究生担任。秘书参加答辩的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会的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每年十一月底(冬季毕业)、五月底(夏季毕业)前完成。 

    第五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条 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应将学位论文(博士论文一式4份、硕士论文一式4份及电子版)以及学位申请相关表格于每年的1130日前(冬季毕业)或530日前(夏季毕业)送交院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将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12月上旬(冬季毕业)6月上旬(夏季毕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院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通过,方可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12月和6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将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867日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细则中如若出现与上级单位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单位相关规定为准;未尽条款依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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